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美发美容专家委员会章程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美发美容专家委员会章程
(2010年4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权、服务民生,推进消费教育宣传与消费咨询科学化进程,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立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美发美容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美发美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具有美发美容技师以上(含被评为高级美发、美容师五年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技术职称),由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评选的历届美发美容大师、名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美发师、美容师与美甲师所组成的美发美容专业咨询评议与培训机构。专家委员会在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与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立足服务,发挥专长,专业咨询,指导消费。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
(一) 提供美发美容消费咨询、评议与培训;
(二) 编写辽宁省消费教育学校美发美容专业教材并提供师资;
(三) 参与美发美容业服务消费警示发布的论证;
(四) 承担省消协与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由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兼任。主任主持专家委员会全面工作。主任会议负责确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专家委员会下设两至三个专业小组,主要职责是为美发美容消费提供咨询,参与消费争议的审议与评估。
第六条 如有必要,可由专家委员会聘请名誉顾问或它业专家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日常办事机构“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美发美容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该机构设在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秘书处,职责是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专家库专家。
第四章 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同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推荐,经辽宁省工商局主管领导审核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专业造诣深,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美发美容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专家委员会既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聘请委员综合考虑委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地域结构等因素。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职续任,但最长不超过三届。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活动的,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在参加消费咨询与评估过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地从事能承担的消费咨询与评估考察分析研究工作,不受任何其它因素的干扰;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及自律准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的各项活动;
(三)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应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四)在咨询授课与参与评估等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五)对工作中涉及的问题,未经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同意,不能擅自向社会与媒体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如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该人不再适应继续担任委员,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专家委员会决定是否留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或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将取消委员资格。
第六章 委员待遇和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倡义务工作和奉献精神,专家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八条 委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内容主要按议题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相应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