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英文名Liaoning Province Hairdressing And Beaut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LHBA)。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美发、美容(化妆、护肤、美体)、美甲、纹绣医美行业的经营服务企业、医美整形机构、美容美发美甲产品生产与经销商、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管理人员、业内实际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和新时代工匠精神,致力于发展辽宁省美发美容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化工北巷9号5门。邮政编码:11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 梳理中国美发美容历史文化脉络,深入挖掘整理中国美发美容行业文化历史史实、积极开展保护与宣传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新时代工匠精神,讲好中国故事、美业故事、辽宁故事;
(三) 组织各种形式的美发美容美甲技艺、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
(四)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五) 组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名优产品展销促销活动;
(六)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比赛、专业培训与学术讲座,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经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授权的行业评比、评价、推介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 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九) 规范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对欺诈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个人,给予曝光,并向执法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省内各级地方美发美容协会、研究会、专业公司和美发美容美甲院校,具备一定规模的美发美容美甲企业、专业用品的生产厂商、医美整形机构、销售商,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四) 省内各级美发美容美甲、医美整形机构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人士、从事美发美容美甲或相关工作并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等;
(四)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年不交纳会费;
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确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会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理事长(会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5日第5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