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为规范全省美发美容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信用建设水平,促进行业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美发美容行业开展创建“诚信经营”示范企业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经营者主体地位,弘扬诚信兴商精神,创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原则
创建活动以提高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信誉度为目标,实行“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经营主体自愿参与、行业协会组织创建和社会监督有机统一;二是坚持科学创建,把创建活动做为企业管理上台阶,经营上档次,服务上水平的过程;三是坚持发挥企业与经营者在创建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创建增强美发美容行业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品牌意识、优质服务意识,引导和激励他们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为推动美发美容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辽宁、繁荣辽宁,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活动范围
凡在辽宁省内注册的持有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准的美发美容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有三年以上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与参评活动。
四、活动方法和步骤
此次创建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制定方案、标准阶段(2009年7月)
由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提出创建活动方案和评比标准,报省服务业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8月—9月)
召开行业代表会议进行动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向社会广泛宣传;印制各种宣传材料;创建领导小组深入各地各企业巡视指导,使此活动在行业内部和社会都形成一定的声势和影响范围,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和监督。
3、实施评比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5月)
各市行业协会与美发美容经营企业据实际情况制订“诚信经营”示范企业创建方案或计划,广泛开展创建活动。
(1)诚信经营示范企业的评比,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自荐、推荐相结合;部门考评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诚信经营单位的评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分别对消费者的认同度信誉度、税费缴纳、企业管理、经营业绩、劳务合同执行等逐一审核,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候选单位产生的具体办法:企业报名,各地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与商业主管部门联名推荐。凡是报名必须附上1000字左右书面事迹材料,并填报规定表格。
(4)对申报、推荐上来的创建参评对象,经评比审查考核组按评比标准逐项进行严格考核确认。
(5)经评比审查考核小组严格考核后初步认定的诚信经营示范企业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日。如对参评对象有举报,经查证属实,则取消其入选资格。公示期未有举报或未有较大反映的,由评比活动办公室举办评比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生效。
(6)“诚信经营示范企业”每两年评比一次。上一次被评为诚信经营示范企业的,在下一次评比中按照同等标准,经严格考核合格后,可连续获得荣誉称号,评比中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4、表彰、推广阶段(2010年6月)
由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对首批诚信经营示范企业进行命名并发文通报。同时,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诚信经营”示范企业进行集中宣传和交流,帮助行业内企业提高诚信水平。
五、评比标准
美发美容诚信经营示范企业评选认定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认真接受政府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2、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消费者投诉,从业人员有劳务合同,无劳务纠纷投诉;
3、重信用,守合同,诚信履约,诚信缴纳税费,不售不用假冒伪劣产品。
4、经济效益、企业规模(从业人员8人以上),管理水平及售后服务居当地同行前列,业内外口碑佳。
六、组织领导
创建美发美容诚信经营示范企业活动,由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活动;由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开展创建诚信经营示范企业活动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需、繁荣经济的重要任务。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2、精心组织。各级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精心组织,细致工作,认真做好推荐与评选工作。
3、严格标准。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其正把有典型示范作用、有形象、有号召力,在全省美发美容行业中业绩突出的企业评选出来,确保创建活动质量。
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2009年7月7日
抄报: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抄送:各市商业局、各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有关新闻单位
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9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