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美容行业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政策法规
一、国家药监局发布《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或将检查美容美发单位是否有擅自生产(灌装、分装、调制等)化妆品行为,是否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和上报制度,其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证等。
二、2013年2月1日《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正式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下称:指南)于2013年2月1日正式施行,《指南》规定: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美白、祛斑、去痘等功效的成分,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三、2013年2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早在2012年11月1日就已发布,而到2013年各地区才开始试行,其中,江苏省扬州市在2013年2月份率先试行,《办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当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局办理备案。已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应在2013年1月20日前补办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应在1月31日前补办备案。今起,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
四、2013年3月11日欧盟下令全面禁止化妆品动物实验
2013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下令,自即日起全面禁止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测试,并禁止销售含动物测试成分的新化妆品。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初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问题。目前,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问题依然突出,在某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惩处和规范。
六、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2013年7月11日正式实施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已于2013年7月11日正式实施,相比于之前的化妆品指令Directive 76/768 EEC,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CPSR)后方能够在欧盟经济区上市销售。
七、2013年10月2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申:严禁奥美定用于美容美体手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0月21日发布警示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俗称“奥美定”)用于医疗美容美体手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强调,医疗美容机构须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法医疗器械用于医疗美容美体手术。对医疗美容机构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美容院服务规范》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991-2013《美容院服务规范》(下称:规范)于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活美容的服务场所。
九、2013年11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化妆品安全报告指南》
2013年11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决议2013/674/EU:化妆品安全报告指南,该指南由欧洲化妆品协会(原Colipa)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制定,详细解读和列出了法规中关于CPSR(CosmeticProduct Safety Report,化妆品安全报告)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应,故企业必须遵从该决议。
十、2013年12月16日食药总局发布通告:美白化妆品必须备案
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此外,《通告》还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并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进行产品注册申请。
——辽美协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