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应具备八大条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在1998年11月11日生效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项目;
3、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
4、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5、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6、发行人产权清晰,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完整;
7、无违法、重大违犯行为的记录;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发行会员卡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
第七条 企业申请发行会员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机关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发售会员卡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
4、有关消费项目及消费方式的介绍;
5、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批文(免予立项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后十五日内必须向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提交该情况的报告书;
1、发生分立、合并、停业、解散、破产等重大变化;
2、发生亏损;
3、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4、严重影响会员卡发行的重大诉讼案件。 发行人应及时将以上信息告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会员卡,或利用会员卡进行非法集资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