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美容美发行业的登记管理,确保美容美发行业正当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经营美容美发业务。
第四条 美容美发可以并设或者单设,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经营场所,并严格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室内舒适、整洁、明亮、通风;
(三)内部装修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依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四)美容经营场所可设置房间,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营业时间内房门不得反锁,房门透明玻璃不等用任何形式遮挡。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椅);
美发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小房间、暗格、封闭式洗头间或者阁楼,各洗头椅(床)之间不得隔开,不得放置按摩床、美容床。
第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一下规定:
(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二)美容美发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
(三)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不得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卫生部门签发健康证明,统一服装,并佩戴工作卡。工作卡须注明本人姓名、工号并附彩色相片。其中,美容师、美发师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
第六条 申办美容或美发经营主体程序如下:
(一)先确定经营场所,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部门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装修经营场所,并凭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根据《消防法》规定,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界定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具体按照《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执行)的,还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三)持一下材料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1、按拟设经营主体类型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按照第(二)项规定第四条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七条 美容美发经营主体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二)擅自改变已核准的登记事项的;
(三)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不守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后知会工商部门的。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