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预付卡
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该《办法》是我国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办法》明确,发卡企业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注:凡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需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分别到省、市以及县(市、区)办理备案登记。年发卡额度500万以上在省服务业委员会备案,500万以下、100万以上在市级商业部门备案,100万以下在区县级商业管理部门备案。